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2020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在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目標。在雙碳目標指引下,中國開始建設全國碳市場交易平臺,通過市場機制的調控,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進一步推進綠色低碳發展。隨著碳市場交易的興起,投資者也開始關注交易過程中的合規情況,以便降低在碳交易市場的風險。
什么是碳交易?
碳交易,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買方通過向賣方支付一定金額來獲得一定數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權,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碳交易市場是由政府通過對能耗企業的控制排放而人為制造的市場。通常情況下,政府確定一個碳排放總額,并根據一定規則將碳排放配額分配至企業。如果未來企業排放高于配額,則需要到市場上購買配額。與此同時,部分企業通過采用節能減排技術,最終碳排放低于其配額,則可以通過碳交易市場出售多余配額。雙方一般通過碳排放交易所進行交易。
按照碳交易的分類,目前我國碳交易市場有兩類基礎產品,一類為政府分配給企業的碳排放配額,另一類為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本文主要討論的為第一類。碳排放配額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價格”為計價單位,例如,一家企業每年碳排放配額有200萬噸,如果做到了很好的節能減排,只排放碳100萬噸,則剩余的100萬噸額度可以出售,賣給其他排放額度不夠用的企業。而這個交易,需要在碳交易市場上完成。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對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進行監督管理。
《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包括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等活動,以及對前述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立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記錄碳排放配額的持有、變更、清繳、注銷等信息,并提供結算服務。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記錄的信息是判斷碳排放配額歸屬的最終依據。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全國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定期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活動和機構運行有關情況,以及應當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并保證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碳排放制度框架
在《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發布后,2021年5月生態部發布了《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進一步規范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活動,保護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各參與方合法權益。
全國碳市場建設采用“雙城”模式,即在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擔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賬戶開立和運行維護等具體工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成立前,由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賬戶開立和運行維護等具體工作,從而明確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
2022年10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建部、交通運輸部、中國氣象局、國家林草局等九部門聯合發布《建立健全碳達峰碳中和標準計量體系實施方案》,其中方案中指出我國預計到2025年,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標準計量體系的建立。2030年,更加健全碳達峰碳中和標準計量體系。2060年,技術水平更加先進、管理效能更加突出、服務能力更加高效、引領國際的碳中和標準計量體系全面建成,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有力支撐碳中和目標實現。
案件處理情況
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市場碳排放交易參與人員應遵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范,并遵守國家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關于交易監管的規定。雖然目前碳排放權交易尚未有法律進行規范,但依據目前的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投資者已經開始施行碳配額的交易,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也會面臨新的交易模式與交易規則,我們可通過以下案例來略窺一二。
本案屬于碳排放交易過程出現的糾紛。碳排放額度成為了碳交易市場的產品,因此交易相對方可依據碳排放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在交易市場進行碳配額交易。本案中合同相對人沒有按照約定按時向交易中心支付購買碳配額的資金,一方起訴交易中心沒有履行其應盡的管理規定,交易中心應承擔違約責任。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三條“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交易監管等相關規定,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風險管理預案,及時公布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信息。”碳排放配額交易模式下,交易機構的義務是建立風險管理機制與信息披露機制,但沒有義務保障交易雙方的資信及履約情況,在碳排放配額交易模式下仍需交易雙方自行簽訂碳排放配額轉讓協議,并對協議約定負責。
結 語
隨著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雙碳目標穩步向前推進,圍繞著達成雙碳目標這一發展背景下勢必會產生諸多碳排放交易相關糾紛,這一全新領域對國內司法機構和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提出了新的機遇與挑戰,相信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的同時,有關碳達峰碳中和的相關法規及標準也將會相繼完善。碳排放交易活動將在穩健與專業監管下穩步向前推進,持續深化,定會為雙碳目標的順利達成和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審核編輯: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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