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長白山開發區、長春新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梅河口市、公主嶺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直有關部門(自發):
為有效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一步加強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2月1日,生態環境部下發了《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20〕52號)。各地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做好醫療污水、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和監管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確工作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醫療污水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工作負總責。接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相關臨時隔離場所及研究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具體負責醫療污水的處理,要嚴格按照生態環境部《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試行)》要求,確保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達標排放。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管。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具體負責城鎮生活污水的處理,確保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達標排放。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管。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醫療污水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打擊醫療機構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惡意排污等違法行為。
二、加大水質監測頻次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每日要對“醫療機構”醫療污水處理設施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出水進行監測。對“醫療機構”醫療污水,要重點監測糞大腸菌群數,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工藝處理污水的,還要監測總余氯指標。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要重點監測糞大腸菌群數指標。出現異常或超標情況,要立即向設施所在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提出整改要求,并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各地要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確保監測人員人身安全。
三、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各地要組織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消毒殺菌工作的幫扶指導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頻次每日不少于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四、建立信息報告制度
各地要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污水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情況“日報告”制度,每日17時前將醫療污水及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及排放的水質情況向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衛生健康委報告。省直相關部門要適時公開相關信息。
五、強化督導問責
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衛生健康委要加強對地方醫療污水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工作的督導檢查,對疫情發生地區,每周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對在“醫療機構”醫療污水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工作中,重視程度不夠、消極應付、工作不力,導致出現漏洞,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由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追責問責。
特此通知。
吉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吉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代章)
2020年2月3日
(審核編輯: 智匯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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