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向各市生態環境局、駐市生態環境監測站發出通知,對做好全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態環境應急監測工作進行安排。要求各市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態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的通知》和省廳制定的《山西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態環境應急監測方案》,認真做好應急監測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目前,全國上下正處在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勝階段,生態環境監測作為確保人民群眾生態環境安全的基礎性工作,是政府抗擊疫情的重要支撐,各市要高度重視,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對疫情防控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從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出發,認清疫情防控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以肺炎疫情防控為第一要務,積極響應、迅速應對、認真履職、主動作為,積極向當地政府請示匯報,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緊緊圍繞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做好空氣、地表水、飲用水水源等相關應急監測工作,堅決防止疫情次生災害對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二、強化監測預警,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生態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一是做好空氣、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空氣、地表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是生態環境應急監測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市生態環境局、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要做好轄區內國控、省控空氣、地表水自動監測站的協調保障工作,協助解決承擔國省控監測任務的第三方運維/采樣機構的通行、安全防護、基本住宿等困難,力爭轄區內空氣和地表水自動監測站穩定運行,地表水采測分離工作正常開展,實時提供真實、準確、全面的監測數據,充分發揮自動監測數據的應急預警作用,確保疫情防控期間的環境質量安全。各運維單位、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縣(市、區)監測站在不影響疫情防控要求和保障自身安全情況下,原則上按照正常的工作頻次開展監測,并做好質控工作;對受疫情影響大,特別是因疫情防控需要導致交通出行不便的地區,要以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為重,可暫時停止運維、巡檢、采樣等監測工作;若相關防控措施已解除或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有明確要求時,應及時恢復監測運維保障,做好空氣和地表水自動監測站的運維工作,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求。
二是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預警監測。疫情防控期間,各市應加強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工作,在常規指標的基礎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2項疫情防控特征指標監測。對余氯和生物毒特征指標監測,具備條件的地區,可自行開展監測;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充分借助科研機構、院校及第三方機構等,克服困難開展監測。各地可結合地方疫情防控工作實際,合理確定監測頻次,有感染病例和有疑似病例的鄉鎮及縣(市、區),其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原則上一周一次,根據疫情發展或防控情況,及時調整監測頻次;無確診和疑似病例的鄉鎮及縣(市、區),按照現有飲用水源地監測內容及頻次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上報當地政府及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并啟動日常環境應急監測程序,及時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風險、消除影響,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
三、加強監督檢查,扎實推動疫情防控期間有關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工作
一是醫院要切實加強對加所排廢水的自行監測,加大對廢水中余氯和生物毒性指標的自行監測頻次,每天至少監測1次,并認真做好消毒劑加入量、污水和污泥產生量、處理量和排放量的記錄;對未使用含氯消毒劑進行處理的廢水,必須保證處理后的生物毒性指標達標。
二是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要加強對所排廢氣、廢水的自行監測,并做好醫療廢物接收和處置的臺賬、處理處置設施運行臺賬,并按照衛生健康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好衛生防疫工作。
三是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垃圾填埋廠要加強對所排廢水和滲濾液以及單位周邊環境空氣的自行監測。
四是污水處理廠要加大對所排廢水的自行監測頻次,污水、污泥必須經過嚴格消毒之后才能向外排放。
五是飲用水水源地范圍內的所有排污單位應加強對所排廢水中各項指標的自行監測,并主動增加對余氯和生物毒性兩項指標的自行監測。
上述排污單位要及時在當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自行監測數據等信息;強化對自行監測數據超標情況的檢查和處理。若發現自行監測數據超標,應加密監測,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如無法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應當果斷采取減輕或防止污染的措施,提出今后預防和改進的對策,并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提交超標排污分析報告,說明超標排污原因及整改措施。
各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上述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超標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核實超標數據,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如果認定排污單位確實超標排污,必須依法實施處罰,并責令整改。
四、完善應急監測預案,提前做好應急監測準備工作
各市要結合轄區內疫情分布、風險源分布、醫療廢物廢水處理、污水處理廠運行、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等情況,進一步完善肺炎疫情環境應急監測預案,不斷提高預案的針對性、科學性和實用性,切實加強應急監測車輛、儀器、材料和防護裝備等物資儲備,努力提升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環境質量異常應急監測的應對能力。各市要明確疫情防控期間應急監測負責人與值班人員,加快制定應對肺炎疫情應急監測方案。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或因大量使用消毒用品造成環境次生災害時,及時向市級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報告,經批準后,盡快組織應急監測隊伍,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人工取樣監測工作。同時,嚴格按照肺炎疫情防控有關要求,做好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人員安全防護工作,保障監測工作人員的健康安全。
五、及時發布環境質量信息和應急監測結果
加強環境質量綜合分析,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科學研判環境質量變化趨勢及原因,準確評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或環境次生災害對環境質量的影響,及時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多渠道,向公眾發布環境質量信息和應急監測結果,保障民眾的生態環境質量知情權。及時按照規范要求上報監測結果。
附件
山西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態環境應急監測方案
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對疫情防控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密切關注疫情嚴重地區的環境質量狀況,掌握疫情應急處置時的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做好大氣、水環境監測,特別是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針對疫情處置過程中大量使用消毒用品的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職責
省廳生態監測處:按照省廳統一部署和要求,統籌協調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態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指導全省與疫情相關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環境空氣和水質自動監測工作,必要時直接參加應急監測工作,及時匯總上報監測信息。
各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本轄區與疫情相關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做好應急監測過程中各類防護等應急物資的協調工作。做好轄區內國控、省控大氣和地表水自動監測站的協調保障工作。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轄區環境質量信息和應急監測結果,并向公眾發布。
省廳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組織做好有關大氣、水質自動監測站數據綜合分析預警工作。負責開展轄區內與疫情相關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做好轄區內地表水“采測分離”協調保障工作;及時報送預警及應急監測信息。
二、監測內容
(一)環境空氣、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
密切關注已發生肺炎疫情地市的環境空氣、城市污水處理廠下游地表水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對水質自動監測站、大氣自動監測站的運行維護工作,保障正常運行,發現數據異常要及時開展監督監測或核實,及時上報。
(二)飲用水源地監測
各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例行監測,在常規指標的基礎上,具備條件的地區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2項疫情防控特征指標的監測。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各市生態環境局應克服困難,充分發揮第三方監測機構或科研院所的監測能力,努力完成國家要求的指標分析。
各市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上報當地政府及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并啟動日常環境應急監測程序,及時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風險、消除影響,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
1、監測項目
(1)地表水水源地
常規項目:《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的基本項目(23項,化學需氧量除外,河流總氮除外)、表2的補充項目(5項)和表3的優選特定項目(33項),共61項。
特征項目:生物毒性、余氯。
(2)地下水水源地
常規項目:《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表1基本項目39項指標。
特征項目:生物毒性、余氯。
2、監測頻次
各地可結合地方疫情防控工作實際,合理確定監測頻次,有感染病例和有疑似病例的鄉鎮及縣(市、區),其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原則上一周一次,根據疫情發展或防控情況,及時調整監測頻次;無確診和疑似病例的鄉鎮及縣(市、區),按照現有飲用水源地監測頻次進行監測。
3、監測方法
地表水水源地常規監測項目監測方法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4、表5、表6所列方法執行。
地下水水源地常規監測項目監測方法參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附錄B所列方法執行。
生物毒性監測方法參照《水質急性毒性的測定發光細菌法》(GB/T15441-195)執行。
余氯監測方法參照《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消毒劑指標》(GB/T5750112006)中四甲基聯苯胺比色法執行。
4、評價標準
空氣自動監測結果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地表水自動監測結果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相關限值進行評價;飲用水源地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中Ⅲ類限值和表2相關限值進行評價。
三、應急監測信息報送
(1)自2020年2月2日起,各市生態環境局每日上午12:00前組織報送前一日監測情況,報送格式按照國家生態環保部文件要求填寫,電子版發送至郵箱32377718@qq.com。
(2)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及時匯總應急監測信息,內容包括工作開展情況、審核結果和總體評價,及時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3)省廳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及時向省生態監測中心和各市生態環境局報送預警及應急監測信息。各市生態環境局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轄區環境質量信息和應急監測結果,并向公眾發布。
四、其他
(1)自本方案下發之日起實行,并根據國家要求或工作需要隨時調整有關內容。
(2)監測人員應加強與衛生健康部門溝通,采取科學有效防護措施,保證監測工作的安全。如無妥善防護措施或防護能力,避免前往醫院、危險廢物處置場所等有感染風險的區域開展監測工作。
上述高風險區域如必須進行監測,需經各地市疫情防控小組批準,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開展監測工作。
(3)各市生態環境局、省廳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根據職責,按照生態環境部通知要求,制定本區域應急監測方案,并將方案和具體負責人及聯系人方式在2020年2月2日18:00前報送至郵箱32377718@qq.com。應急監測期間,如有異常及時上報省廳,并抄送省環境監測中心。
(4)省生態環境廳做好省級環境應急監測工作開展過程中防護物資的協調籌備工作;各市生態環境局做好轄區內環境應急監測工作開展過程中防護物資的協調籌備工作。
(審核編輯: 智匯婷婷)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