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浙江省兩部制電價用戶基本電價執行方式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依據
為支持企業轉型,降低實體經濟運行成本,2016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兩部制電價用戶基本電價執行方式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6〕1583號)完善兩部制電價用戶基本電價執行方式。2018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500號),要求各地完善兩部制電價制度,兩部制電力用戶可自愿選擇按變壓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繳納電費,也可選擇按實際最大需量繳納電費,即用戶不僅可以選擇1583號文件規定的兩種繳納基本電價的方式,還增加了按實際最大需量繳納基本電價的方式,以減輕有關企業用電負擔。6月26日,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價資[2018]88號)轉發兩部制電力用戶的相關規定進行貫徹落實。
二、相關規定
(一)基本電價按變壓器容量、按合同最大需量或實際最大需量計費,由用戶選擇。基本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為按季變更,電力用戶可提前15個工作日向電網企業申請變更下一季度的基本電價計費方式。
(二)電力用戶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計收基本電費的,應向電網企業提出申請并約定合同最大需量值。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變更周期為按月變更,電力用戶可提前5個工作日向電網企業申請變更下一個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電力用戶實際最大需量超過合同確定值105%時,超過105%部分的基本電費加一倍收取;未超過合同確定值105%的,按合同確定值收取;申請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變壓器容量和高壓電動機容量總和的40%時,按容量總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對按最大需量計費的兩路及以上進線用戶,各路進線分別計算最大需量,累加計收基本電費。
(三)電力用戶選擇按實際最大需量方式計收基本電費的,應向電網企業提出申請。按實際最大需量方式計費,不設40%下限限制。對按實際最大需量計費的兩路及以上進線用戶,各路進線分別計算最大需量,累加計收基本電費。
(審核編輯: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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