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試行)》《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四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配套辦法出臺,并印發各成員單位及設區市賠償權利人執行。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國范圍內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大舉措。今年5月9日,江西省率先出臺《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成立了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啟動了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根據《實施方案》,明確要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賠償磋商、損害修復監督管理以及賠償資金管理等四個配套辦法。經過充分調研論證、醞釀討論和廣泛征求意見,最后報經領導小組審議批準印發。
《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試行)》明確了開展損害調查的職責分工、調查分級和調查程序;《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明確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應遵循的原則、磋商主體、啟動條件和程序以及保障措施;《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監督管理的對象、明確了修復項目責任單位的修復責任、修復方案變更、終止、資金保障、修復驗收以及法律責任;《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賠償資金來源、收繳原則、使用范圍和使用程序。
四個配套辦法的出臺,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供了措施保障,是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審核編輯: 智匯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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