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下放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審批權2項,分別是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核準、企業投資風電站項目核準。同時,根據國家能源局《分布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對光伏電站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根據江蘇省有關規定,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企業投資接入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網且規模6兆瓦以下風電站項目下放至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核準;企業投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企業投資6兆瓦以下接入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網的光伏電站項目下放至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國家下放項目權限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行使。
具體實施中,對納入國家和省總量規模內的并網光伏電站項目,在完成規劃、環評、安評、消防、能評等前置性審批后,按照規定分別由省級或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實施備案;對納入國家和省總量規模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提供有資質單位出具的載荷復核證明、房屋產權證明等材料后,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實施備案。
風電站項目核準權由省級或市級能源主管部門行使,具體流程參照下圖。
(審核編輯: 小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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